对于
医疗纠纷律师按照的问题,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
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
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
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
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对于
伤残患者,医疗事故
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
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