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上来看,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因此,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我们认为是非常准确的。所以,我们今后在审理这样类型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准确。
综上所述,由于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这两层法律关系,有着两种诉。所以代位权诉讼案由比较难以确定。以前根据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进行分别对待,但是,在我们国家200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已经将代位权诉讼的案由确定为了代位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