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进行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
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
中介费、手续费、
回扣,或者用于
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