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担保函 致 (受益人): 应 请求,本保
证人 愿就 向贵方借款相关事宜,向贵方提供如下
保证: 一、本保证人愿意为 (即
借款人)与贵方(即
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
债务向贵方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贵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
律师费、
差旅费、保管费、处置费、
过户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
保证期间为还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之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本保证人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
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人确认,本函为连带的、无条件的、独立的,其效力不受主
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
合同无效而无效。 六、保证人确认,本函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本保证之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在本函的
有效期内,如主合同之借款人违约,本保证人将在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付贵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以及贵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八、本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本函失效后,受益人须将本函原件退回我
公司注销。 保证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