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综上所述,对于扒窃犯罪未遂的认定会从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来认定,而且最后是否已经得逞,或者是否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是会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在量刑上也会有所区别。






最新修订:2024-03-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