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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90条第一项

道路交通法第90条第一项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2024-02-20 06:45:35 已帮助38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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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立法本意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大家的质疑声集中体现在对“48小时”的规定的不理解上,认为这个“48小时”的规定不合理,如果48小时没有死,第49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工伤,有的甚至说是如果第48小时01分死亡,难道就不认了。从而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不具科学性,甚至不人性。但笔者认为,客观地看,该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时”是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但“48小时”却又确确实实地引发了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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