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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 所谓
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
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
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
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
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
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
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