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1、2007年的原规定是:184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年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