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
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⑴案件受理费。就是人
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
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①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
离婚、侵犯公民
肖像权、
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
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②财产案件受理费。如
债务、
经济合同纠纷等因
财产权益争议提
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⑵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①勘验费、
鉴定费、
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费。③采用
诉讼保全措施的
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④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