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被税务稽查时,稽查局最终往往会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两个文书给企业,其中的处理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内容,而处罚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罚款的内容。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按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内函来分析,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处以一种额外的或者称之为附加的义务,这种附加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来规定的行政义务的履行,例如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责令停业停产、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处理则不同,它主要是让当事人履行原来该就有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附加的额外义务。实质上就是让企业履行原来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增加新义务,所以就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而对企业偷税罚款,这种罚款,是新设的,企业以前所没有的义务,也就是新附加的义务,所以就属于行政处罚类。而在税务上,这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后续企业权利的不同,比如行政处理就没有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样的听证制度。还有比如对于行政处罚,可以直接诉讼,但是对于行政处理里面的涉税的,就需要先复议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