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3日,蒋某向王某贷款6000元,利率为2分,期限为10个月,由我
担保.之后,蒋某外出,至今未归,2004年元月份,蒋某向家中捎回2000元钱,蒋父给王某还款途中,因蒋母病重,将钱放于我处,2004年元月3日,王某取走,他向我打了一收条,之后,蒋某再未向王某还款,2007年5月份王某要求我承担
担保责任,请问我如何抗辨? 1、可以以超过
保证期间,保
证人不在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抗辩。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超过还款时间2年的,法院的
诉讼时效也已经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