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
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
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
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
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
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应得
赔偿: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
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
加班工资(如有
拖欠)应一并发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