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拍卖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出让人根据拍卖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出让文件; (3)出让人至少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的底价; (5)出让人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 (6)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