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违约责任不对等 多数合同对
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变换字眼降低要求。如某合同规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
逾期不办,其
预付款作为
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类似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更重要的是,预付款不同于
定金,经营者通过
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 多数合同中,对消费者购后的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如某合同规定:“车辆在
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利益、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
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不符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
合同法》、《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 有的合同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而购买人没有付清车款的则所有权归卖方。此类条款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
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时就将
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而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