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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拆迁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9 06:20:04 已帮助34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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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问题

(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保资金提取标准的函>
  的复函》(黔人社厅函〔2010〕8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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