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保资金提取标准的函>
的复函》(黔人社厅函〔2010〕8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保资金提取标准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