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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起诉,应该制作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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