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通知复工,不复工按
旷工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既不请假又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复工;
逾期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天数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可以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掌握,各地仲裁委和法院均予以支持。法律保护女孩子该合法权益,但并不支持其
违法行为,
女职工哺乳期具有法定过错的,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