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当事人在
一审期间未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人
民法院不应对
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只要对方当事人不提及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主动说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其基于新的
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
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