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继承开始时
继承人未表示
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
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上海高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规定,若要求继承的遗产未曾分割,继承人之间对
继承权也无争议,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要求分割遗产,为继承份额争议提
起诉讼的,可以受理,对此,应特别正确执行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
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
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应该参照各自的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因此对疑难继承案件,究竟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要根据具体案情、
证据情况确定。 以上就是我对超过20年的继承析产可否要求确认共有份额这个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