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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年的继承析产可否要求确认共有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上海高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规定,若要求继承的遗产未曾分割,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也无争议,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要求分割遗产,为继承份额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受理,对此,应特别正确执行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应该参照各自的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因此对疑难继承案件,究竟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要根据具体案情、证据情况确定。 以上就是我对超过20年的继承析产可否要求确认共有份额这个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望采纳。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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