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
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
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
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
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
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
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
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