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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车辆刮蹭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该行为构成要件为:第一,主体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二,主观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第三,客观是逃离事故现场并造成实际损害;第四,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 在我个人接触到类似的案例中,肇事驾驶员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为筹措医疗费用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等原因离开医院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但前提是必须给伤者或伤者家属留下真实的的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本案认定是否构成逃逸关键看肇事者主观上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如果确定地址是假无法找到肇事者,应认定构成.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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