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
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保证被拘留人在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
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
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
保证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
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定,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时间。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 根据本条规定,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