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
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
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