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向督察或检察院
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
犯罪事实发生,或者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
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
管辖的,应当将有
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
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
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
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