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