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要求,我市对失业保险缴费作如下调整:
1、从至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2、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1至3月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4月及以后应缴费额中予以核减。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要求,我市对失业保险缴费作如下调整:
1、从至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2、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1至3月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4月及以后应缴费额中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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