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被
驳回起诉费需要退还。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
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
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十七条:第
二审人
民法院决定将案件
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
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
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
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