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