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不需要都到场的,只要能提供孩子在对方
抚养期间的不利因素
证据及
变更抚养权后的有利因素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在开庭时,对方应当到庭。 《关于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