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民诉法》并没有规定,如果原、被告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该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为此,《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原、被告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原则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这样规定,是在尊重“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条件下,为方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充分考虑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