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未登记的,
抵押权不成立。但,
抵押合同签订后,
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
抵押登记致使
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参见《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
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
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
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不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还是登记生效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