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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权利,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发生在双务合同中。那么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接下来由律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24-02-23 01:09:38 已帮助17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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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知道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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