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
被告: (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如有诉讼第三人,应写清楚,内容同上)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写: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有诉讼第三人的,要写明诉讼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三)本案诉讼费 元,由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______________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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