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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地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没有设立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由巡回检察人员或者派驻专职检察人员进行权利告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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