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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探视权

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探视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2 12:02:04 已帮助28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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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
能否被取消?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若夫妻一方探视子女不利于齐盛鑫健康的,另一方可向人们法院申请取消其探视的权利。故,探视权是可以被取消的,但执行方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在其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可向人民法院恢复其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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