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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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要是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跟案件当事人是近亲,或者有经济利益往来,或者有亲密关系,或者跟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不良影响,那就得主动申请回避。总之,不管是啥因素,只要能威胁到公正审理,都得重视,都得采取措施回避。
1、仲裁员是所要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仲裁员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3、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一定关系,对案件的公证审理会造成影响。4、事先对需要处理的案件提供过相关咨询的。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什么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是不需要进行回避的,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不被监听的,律师在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以后,还可以收集跟案件相关的材料。如果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律师就应该提前告知委托人。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的、是与案件有实际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是与代理人或者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以上三种情况律师是应当主动申请案件的回避行为的。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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