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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驳回重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公民的利益被政府部门侵害的,公民可以发起行政诉讼,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在二审程序中,被告要准备一份答辩状,格式上在开头写清答辩人信息、正文重点针对员工的起诉展开答辩,并用充足的事实和理由支撑辩护观点。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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