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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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