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知识:实际出资人可能面对的几个风险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多的。这种风险的来源主要在于当初选择的显名股东不靠谱,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因为自身的不便或者是其他的原因,无法成为公司的显明股东,所以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将自己的钱交给第三人,让他对公司出资,公司的收益归隐名股东所有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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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协议就是为代持协议书,对于代持协议书一般只会针对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两个人,对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同时双方在签订的时候也要看代持的金额和代持的责任和义务全部写在上面。
代持股协议如果存在欺诈或者是胁迫的方式订立,那么该协议就因此没有法律效力。通常来说,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是予以承认的,是合法有效的。
隐名股东是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不具有股东固定的权利,股东权利有多种,包括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有股东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但是如果隐名股东,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因为他只是一个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
代持隐名显名股东股权显然是可以的,但相关情况需要由隐名或者显然股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后期发生代持股权的矛盾和争议,还需要签订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股份代持的行为原则上是合法的,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股份代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跟显名股东之间签的股份代持协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效,但股份代持,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有一定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都是持有公司的股权,隐名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都是会由显名股东进行处理各项事务;但如果想要确定隐名股东的身份就是一定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实际的投资人。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协议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而订立的股东代持股协议都是无效的。
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的区别包括隐名股东是实际的投资人,显名的股东是约定将隐名股东按照自己的名义出资的当事人,隐名股东是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出资,显名股东是没有出资但是资料上记载的股东。
隐名股东和代持股东的风险可能会存在签订合同被否定的情况,也有可能股权会被恶意转让,导致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自身利益的风险等,所以在入股的时候应当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应对。
职工持股且作为公司隐名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有投资收益权,对显名股东的无处分权,隐名股东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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