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在上述迟延履行的情形下,经催告后违约当事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总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非常的多,包括解除的方法,过程,解除权的期限,还有就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这些法定情形,这就要看开发商或是业主到底想要了解哪方面的知识了,不过,想解除买卖合同的多半都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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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期限分两个方面,第一是看当事人有没有在合同上签订约定期限,如果由就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期限来,或者按照约定的法定期限来,如果没有就在一年内或者或者被催促合理的期限内解除行使权,通常情况下,时间都会在三个月到一年之间,不同的形式具体的解除期限不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催告的,一般解除权就是在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使用,如果超过了时间,那么解除权也会随之消失,同样也不能再提出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违约金上限是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在购房合同中,都会写违约金。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违约金也要及时支付,毕竟逾期了还会有滞纳金,到时候违约金和滞纳金可以一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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