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职工在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
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 3.年休假所依据的
月工资标准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
月计薪天数(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