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今年8月我卖了一套二手房,11月4日买家才交付尾款过户,因为之前是给老太太居住,所以搬家有点慢,合同约定是3日搬离,所以我们和中介还有买家口头协商15号之前搬离,中介和买家都同意了,11号搬离交付钥匙了,合同上注明我们可以带走可以移动的家具家电,没有具体列出哪些家电不能搬走,我们卖房子也不卖家电,我们就搬走了柜式空调,但是老太太很多舍不得,搬走了热水器和抽油烟机和两盒灯罩,我们事后也同意给买家购买补上,可是用了10年的东西我们给买新的买家也不同意、硬是要5000块钱,这些东西新的加起来也不到1500块钱,我们协商买家不同意,现在起诉我们没有在规定时间搬离,拆走东西,要求赔偿8万元,简直是敲诈,所以想咨询下现在怎么处理和提交什么去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8万元属于 数额巨大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