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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离婚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要求离婚的。
所以,如果按照东北习俗给女方的彩礼钱,没有出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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