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在会见在押犯时,要严格检查携带物品,确保不传递违禁物品和监管机关禁止的物品,不私自传递信件、钱物,坚决不把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使用。
(二)杜绝帮助在押犯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行为,不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不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事。
(三)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会见规定,在会见过程中注意言行举止,维护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