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同时在生活实践中,以抵押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权未消灭或无抵押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办理抵押物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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