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其一,看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倘若其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难以承担监护职责,就可能被认定为无监护能力;其二,关注精神状态,若监护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认知和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同样可视为无监护能力;其三,考量经济条件,若监护人经济状况不佳,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等保障,可能对其监护能力的认定产生影响。
比如,一个身患绝症且精神恍惚的成年人,很难对其未成年子女履行妥当的监护职责,一般会被认定为不具备监护能力。
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具备监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