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未必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私用,用于非法活动,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而挪用公司资金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资金挪为己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倘若符合相应主体的行为特点及相关条件,便会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