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不予
批捕后,需接到通知即刻释放
被拘留人或
变更强制措施,且要在法定
侦查羁押期限内继续展开侦查。一般而言,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若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若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按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这些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会再次将
案件移交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具体时间依案件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