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开设赌场罪范畴内,以下情形通常会被判定为
情节严重:其一,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 3 万元及以上;其二,赌资数额累计达 30 万元及以上;其三,参赌人数累计达 120 人及以上;其四,搭建赌博网站并向他人提供以
组织赌博,
违法所得数额为 3 万元及以上;其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达 3 万元及以上;其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
代理,由下级代理接收投注;其七,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情况。这些情节严重的情形在
量刑时会引发更严厉的惩处,具体的认定需依据案件的实际
证据、状况等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