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结案时间会因案件类型以及审理程序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在民事诉讼方面,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通常应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结案;倘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再延长一个月。
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延长六个月;若还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刑事诉讼,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若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